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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和清理保险中介机构

强化保险公司的“连带责任”

记者黄蕾编辑陈郁

在“保险即保险”和严格监管的背景下,进一步整顿和防范中介市场的混乱再次被提上监管议程。上海证券报记者获悉,银监会近日发布了《关于加强保险公司中间渠道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保险公司中间渠道管理进行了规范。

监管整肃保险中介 强化险企“连带责任”

保险中介市场作为保险产业链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经进入风险多发期,防范和化解中介市场风险的任务更加艰巨。目前,保险中介市场积累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违法违规现象普遍、风险加大、服务能力弱、基础设施薄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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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以往清理中介市场的文件不同,该规定不仅规范了保险中介机构,还对与之有合作关系的保险公司提出了明确要求,进一步强化了保险公司与保险中介机构之间的“连带责任”。例如,《通知》明确强调保险公司要加强合作中介渠道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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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要求是:保险公司应在委托合同中约定与合作中介渠道主体相关的责任,落实对中介渠道业务合规性的管控责任,及时要求中介渠道业务主体纠正违法违规行为;保险公司应加强对银行、邮政、汽车经销商等保险代理渠道的管理,承担业务合规管理责任,并建立定期数据检查机制,确保保单信息的真实性;保险公司发现中介渠道业务实体有下列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银监会和当地银监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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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通知还要求保险公司从自身内部控制出发,建立权责明确的中间渠道业务管理体系。例如,保险公司应该在总部设立一个中间渠道业务线管理部门和一个专门的岗位。总部管理层应有中介渠道业务管理负责人,并向银监会报告;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中介渠道业务合规审计制度,完善各级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的合规审计,形成健全中介业务违法行为问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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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详细列举了保险公司及其员工开展中介渠道业务的九个“不”,这些都是困扰行业多年的顽疾。包括:不得直接或间接给予中介渠道经营实体及其工作人员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不得利用中介渠道经营单位虚开应收保险费、虚开税务发票、虚开或取消保险单、编造退保等方式收取费用;不利用中介渠道业务为其他机构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与中介渠道经营单位串通挪用、截留、占用保险费,不得与中介渠道经营单位串通编造保险合同,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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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进一步加强对保险公司中介渠道业务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对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渠道业务相关机构和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来源:人民视窗网

标题:监管整肃保险中介 强化险企“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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