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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信贷信息管理局局长万存志27日表示,在当前社会信用立法研究中,应重点加强信用破产法的研究和治理。
万存智是在出席由北京大学经济学院、继续教育学院、中国信用研究中心主办的“2019中国信用4·16高峰论坛”开幕式时作上述表示的。
“不管谁不能偿还债务,他们都可以申请破产保护,但他们不能违约。尽管信贷破产后没有必要还债,但也不可能再借钱了。除了维持基本生活费用,申请破产保护后,任何活动都将受到严格的法律限制。”万存志表示,信用证的破产应由法院决定。在信用破产法下,一些盲目的金融行为可以得到有效遏制,因为任何贷款人都要承担信用破产下的债权被依法撤销的风险。这样,在信用社会制度下,建立信用惩罚有法律依据,风险防范有内生机制,有利于从根本上防止金融风险转化为社会风险和政治风险。
万存志指出,按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规划,政府诚信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地方政府重视信用建设,当前应重点关注地方债务的信用约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作为一种工作机制,首先要对地方各级政府的行为形成有效约束,建立和完善地方各级政府的信用约束机制,有效控制地方债务风险。这应该是当前风险防控攻坚战中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主要方向。
万存志说,解决政府信用之外的企业信用问题是社会信用体系的主要内容。然而,在实践中,人们对信用问题的认识不清,甚至在某些方面模糊不清。这导致了一些关于信用的主要矛盾,矛盾的主要方向可能被掩盖。目前,人们的信用意识普遍较高,但我们可以发现,人们的信用约束似乎并没有以同样的比例增加。一个有趣的悖论是,人人都想享受信贷激励,却不愿承担信贷风险约束,这表明我国的信贷建设并没有解决根本问题。
"无论是在汉语还是外语的语境中,信用都具有双重性."根据万存直的理论,首先是信用的概念,它主要是人们心中潜在的诚实守信的思想。它看不见也摸不着。我们可以同意这种信用为无形信用。另一种信用是信用交易,是指人们在商品交换和借贷过程中形成的一些债权债务,可以约定为有形信用。无形的信用无法衡量,无法追溯,只能依靠宣传教育。但是,它的外在表现只能通过有形的信用来表现,这主要受到合同和法律法规的制约。
万存智认为,撇开信用的正面效应不谈,从负面效应来看,存在三个不同层次的信用问题,即信用邪念、信用纠纷和信用犯罪。解决信用邪念和信用纠纷问题,大多属于民事范畴,更多地依赖甚至依赖于私权的协调,而解决信用犯罪问题更多地依赖于公权相对于私权的权威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解决的主要矛盾应该是信用邪念和信用纠纷。
万存志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为了防范风险,在这个过程中不能诱发新的风险。首先,我们应该认真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我们应该通过不断的宣传教育,转变和引导人们的信用观念,特别是不良的信用观念,从而促进人们成为良好的信用人。一个有良好信誉的人首先应该有正确的想法和公正。对于因信用纠纷导致的信用违约,应通过信用信息系统加强信用处罚,以促进人们的自律,特别是对一些不诚实的行为,让他们有机会改正自己。对于人民信用犯罪,要在严格依法打击的同时,建立和完善法律救济渠道和社会团体的自愈协调机制。其次,要认真贯彻依法治国的思想。当前,在社会信用立法的研究中,应重点加强信用破产法的研究和治理。无论谁不能偿还债务,他们都可以申请破产保护,但他们不能依赖债务。
来源:人民视窗网
标题:征信管理局局长:社会信用立法研究应重点加强信用破产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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