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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文物局下发了《关于转发军事法庭涉案文物移交办法(试行)》及做好相关工作的通知。这是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庭发布《军事法庭涉案文物移交办法(试行)》后,国家文物局进一步明确了军事法庭接收文物的规则和程序,要求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做好军事法庭涉案文物的接收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海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没收的文物应当登记造册,妥善保管。结案后,无偿移交文物行政部门,由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收藏。据了解,为共同推进军事法庭涉案文物移交接收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2018年9月,国家文物局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庭召开会议,就双方共同努力做好涉案文物移交接收工作达成一致。
2019年1月,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正式发布《军事法庭涉案文物移交办法(试行)》,明确了军事法庭涉案文物的移交主体和接收主体,规范了涉案文物的鉴定、评估和暂存程序规则,分别对涉案军事文物和非军事文物的移交进行了说明,并对移交的监督和备案提出了要求。
两部门负责人表示,今后将按照上述《办法》和《通知》的要求,指导和协调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和军事法庭,共同做好军事法庭涉案文物的鉴定、暂存、移交、接收和归档工作,积累实践经验,完善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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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视窗网
标题:国家文物局印发《关于转发〈军事法院涉案文物移交办法(试行)〉并做好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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