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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报(记者黄蕾)上海证券报记者今天从相关渠道获悉,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近日向各保险机构发布了《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新规定),旨在规范相关投资行为,有效防范资金使用风险。据业内人士称,新规的确有一些松动之处,但大部分仍体现出进一步加强规范的监管取向。

险资投资集合信托新规出台:有松绑也有规范

这种宽松主要体现在对信托公司选择标准的要求上。根据新规定,保险基金投资集合基金信托应明确信托公司的选择标准,完善持续评估机制,并将执行情况纳入年度内部控制审计。

作为受托人的信托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完善的公司治理、良好的市场信誉和稳定的投资业绩,上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过去一年,公司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未受到监管部门的重大行政处罚。

在此之前,根据2014年5月发布的《关于保险基金投资集合基金信托计划相关事宜的通知》,担任受托人的信托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公司及高级管理人员在过去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刑事案件。不受监管机构行政处罚;承诺向相关保险行业组织提交相关信息;上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

险资投资集合信托新规出台:有松绑也有规范

在业内人士看来,将信托公司和高管不受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期限从近三年调整为近一年,符合目前监管严格的行业现状。本标准的修订将使更多符合标准的信托公司与保险公司开展业务合作。

此外,大部分新法规仍体现了进一步加强规范的监管取向。例如,一家保险机构的相关负责人表示,如果明确保险资金投资于集合资金信托,应在信托合同中明确责任和义务,禁止将基金信托作为渠道。

基金信托由受托人独立管理,承担产品设计、项目筛选、尽职调查、投资决策、实施和后续管理等主动管理职责。信托公司管理基金信托聘请第三方提供投资咨询服务的,应当遵守银监会的相关规定,不得将其主动管理责任转移给投资顾问等第三方机构,不得为保险资金提供渠道服务。

险资投资集合信托新规出台:有松绑也有规范

此外,保险基金不得投资单一基金信托,也不得投资结构性集合基金信托的次级受益权。

除aaa级集合基金信托外,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或保险公司在同一集合基金信托中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该产品实收信托规模的50%,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及其关联方在同一集合基金信托中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该产品实收信托规模的80%。

险资投资集合信托新规出台:有松绑也有规范

同时,新规定要求保险基金投资的集合资金信托的基础资产仅限于非标准化债务资产、非上市股权资产和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投资方向应符合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和监管政策。保险资金不得投资基础资产属于国家和监管部门明令禁止的行业或行业的基金信托,融资主体应当承诺资金不会用于国家和监管部门明令禁止的行业或行业。

险资投资集合信托新规出台:有松绑也有规范

对于基础资产为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集合基金信托,应进行外部信用评级,信用评级不得低于国内合格信用评级机构的aa级或相当于aa级。

来源:人民视窗网

标题:险资投资集合信托新规出台:有松绑也有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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