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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只猪
的故事hello,各位听众,今天小编介绍的例子是分解一只猪引起的“行政处罚”,简称一只猪的故事。 哈哈
典型的例子
永修县人民法院受理行政处罚案件,作出判决。 原告不服这个判决,向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这个案件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
基本事件
年7月12日,修水县某执法大队检查古镇猪市场时,涉嫌徐某从大桥镇猪定点屠宰场买卖猪肉产品批发到古镇市场,跨区销售猪产品。 修水某局经过起草批准、咨询、现场调查程序没收徐某猪肉产品,附上《扣押(扣押)物品通知书》,名单上显示徐某新鲜猪肉185.7公斤,向徐某提交行政处罚事前通知书,向处罚决定和徐某陈述、申辩 年7月14日,修水县一个执法大队没收和解决没收的猪肉产品,解决兑换的款项27xx元及时上缴政府非税账户。 年7月18日,修水县畜禽屠宰监督管理执法大队对徐某发行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徐某销售的猪肉产品涉嫌跨区域经营,根据《修水县畜牧水产局猪定点屠宰管理实施细则》第16条,立即采取跨区域销售行为。 徐某不服这个行政处罚,向本院诉说。
法院审判的要旨
首先,被告修水县某局根据《修水县畜产水产局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实施细则》第16条对原告进行了行政处罚,《修水县畜产水产局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实施细则》作为规范文件,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合法,行政处罚的 其次,修畜监决(生猪产品) ( ) 06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指出了原告违反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方法》第四十四条,上述条文只是限制区域间的经营,但对区域间的经营行为规定了处罚细则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告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依法取消,鉴于原告的违法事实很明显,为了保证人民的健康、生命安全,对被告重新进行具体行为
法官的后语行政处罚是直接影响相对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在现在的行政诉讼中,相对人不服行政处罚提起诉讼的案件越来越多,城市管理、税务征收、食品安全、环境保护等行业广泛参与。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的过程中,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是否明确、证据是否充分、程序是否正当、处罚依据是否合法,特别是对处罚依据的审查,一般由相对人统一审查规范文件 审判实践中也有作为行政行为依据的规范文件不合法的情况,这种现象不仅在行政处罚行业,在行政许可等行业也很常见。 (来源,:彭楚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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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视窗网
标题:时讯:一只猪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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