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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关于查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过程中非法涨价行为的指导意见》,要求经营者不得编造和传播有关防疫产品和民生商品涨价的信息。市场监管部门发现经营者的价格欺诈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防疫用品、民生商品涨价信息

以下是全文:

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过程中,市场监管总局进行了调查并提高了价格

违法行为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厅、委):

为确保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口罩、抗病毒药物、消毒灭菌产品、相关医疗器械等关系人民日常生活的基本生活商品市场价格秩序稳定,加强和规范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查处价格违法行为,根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市场监管总局: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防疫用品、民生商品涨价信息

一是经营者不得编造和传播防疫产品和民生商品涨价的信息。经营者编造或者传播的行为,可以认定为《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价格欺诈违法行为。

二、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捏造价格信息。

(a)虚构的购买成本;

(二)虚构当地供给不足或市场需求激增的;

(三)虚构其他经营者已经或者将要提价的;

(四)编造其他可能抬高防疫产品和民生商品价格预期的信息。

三、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传播价格信息。

(一)散布虚假涨价信息的;

(2)虽然所传播的信息不是虚假信息,但它使用了紧急术语或归纳术语,如“严重短缺商品”和“即将全面提价”来推高价格预期;

(三)散布言论,呼吁或者诱导其他经营者提价;

(四)传播其他可能推高防疫产品和民生商品价格预期的信息。

四、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条例》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一)生产防疫产品和防疫产品原料的经营者未及时将生产的产品投放市场,经市场监管部门警告后继续囤积的;

(二)批发经营者不及时将防疫用品、民生商品转移到消费终端,经市场监管部门警告后继续囤积的;

(三)零售连锁经营者除了为保持业务连续性而保持必要的库存外,未及时向外界销售相关商品,经市场监管部门警告后继续囤积的。

生产环节和批发环节的经营者能够证明其出现在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中,并按照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储备物资或计划调拨防疫物资,不构成哄抬物价的违法行为。

对零售经营者而言,如果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公告、催办等方式统一告诫经营者不要非法囤积,则视为已经依法履行了警示程序,不能给予警告,直接认定囤积行为的经营者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

五、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条例》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一)在销售防疫用品过程中,强行搭售其他商品,变相提高防疫用品价格的;

(二)未提高防疫用品或民生用品价格,但大幅增加配送成本或收取其他费用的;

(三)经营者销售同一品种商品超过1月19日前最后一次实际交易的差价率(含当日,下同);

(4)如果在疫情爆发前没有进行实际销售,或者无法核实1月19日前的实际交易情况,经营者在购买成本的基础上大幅提价并对外销售,但经市场监管部门警告后,仍未立即纠正。

经营者有本条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尚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经市场监管部门警告立即改正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本文第(4)项为“大大改进”。市场监管部门综合考虑经营者的实际经营状况、主观恶性程度和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等。,并在调查和处理过程中具体识别案件。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将价格欺诈的违法行为视为无违法所得。

(a)没有合法的销售或收费票据;

(二)隐匿或者销毁销售或者收费票据的;

(三)隐瞒销售或收费票据数量,账簿与票据金额不符,导致非法收入金额无据可查的;

(四)实际交易金额过低但违法行为恶劣的;

(五)其他无法准确核实的违法所得。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于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视为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欺诈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经营者的违法所得可以明确计算,依法从重处罚。

市场监管总局: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防疫用品、民生商品涨价信息

(一)编造或者传播虚假的疫情传播和预防信息,造成群众恐慌,抬高价格预期的;

(二)同时采用多种手段哄抬价格;

(3)哄抬价格的行为持续时间长,影响范围广;

(四)价格欺诈以外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五)在疫情防控期间,有两次以上哄抬物价违法行为的;

(六)隐匿、销毁相关证据材料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

(七)拒绝配合依法进行的价格监督检查的;

(八)其他应当认定为严重或者严重的情形。

八、经营者违反省人民政府依法实施价格干预措施中关于限制差价率、利润率或限价的有关规定,构成违反实施价格干预措施的,不按价格欺诈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九、市场监管部门发现经营者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管部门可根据本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发布认定价格欺诈违法行为的具体标准和依法简化相关执法程序的具体措施,并报市场监督总局(价格监督竞争局)。本意见发布前,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市场监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对价格欺诈违法行为的认定作出了具体规定,并继续执行。

市场监管总局: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防疫用品、民生商品涨价信息

十一、国家有关部门宣布疫情结束后,本意见自动停止执行。

市场监督总局

2020年2月1日

(这篇文章公开发表)

来源:人民视窗网

标题:市场监管总局: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防疫用品、民生商品涨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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