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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长安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家族信托部

由于信托制度的独特性,家族信托具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隔离、继承、税收筹划、慈善等强大功能,成为家族财富管理的基石工具。自2013年国内家庭信托兴起以来,一直受到许多高净值客户的青睐。

我为大量超高净值客户设计了一个家庭信托计划。在实践中,我意识到建立家庭信托的初衷是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这样财产就可以按照我自己的意愿安全地传递下去,家庭成员就有了舒适优越的成长和发展条件。但是,面对一些特殊的家庭,家庭信任可以有效地解决财产保护问题,但是在解决人身保护问题时,仅仅依靠家庭信任并不能完全满足顾客的需求。例如,下面的王阿姨的情况:

遗嘱监护为家族信托保驾护航

王阿姨和她的配偶积累了很多财产,健康状况不佳。他们有一个12岁患有精神病的孩子。王阿姨担心孩子们死后会被他们的祖父母照顾。因为祖父母有很多孙辈,他们平时对孩子不够好,他们担心祖父母会挪用他们给孩子的财产给其他孙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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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王阿姨的家庭状况,家庭信托可以有效防止王阿姨夫妇去世后因遗产安排缺失而导致的财产外流,以及经营管理不善影响家庭财产的风险。例如,将家庭信托的受益人指定为子女,可以实现信托财产的定向继承,杜绝因分散无序继承而导致的财产分割和外流的风险。同时,如果王阿姨和他的妻子在家庭净资产为正的情况下成立了家庭信托,如果他们将来有债务,信托财产不能用于清偿债务,不能成为家庭信托的受益人。即使夫妻在家庭信托中享有一定比例的受益权,债权人也只能申请强制执行夫妻享有的信托受益权,子女享有的受益权份额可以免于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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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夫妻双方还可以就家庭信托中的分配条件达成一致,如每月固定分配生活保障、医疗保健、购房、婚礼付款以及在夫妻双方死亡后给予子女监护人的补偿。通过设定上述分配条件,信托财产被指定用于特殊目的,确保信托财产的有节奏分配,避免被浪费的风险。在一定程度上,还可以减少儿童监护人在一次性分配大宗财产时挪用财产的道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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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分配的灵活性以及所有权和受益权的分离,家庭信托在财产保护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

此外,由于王阿姨的未成年子女患有精神疾病,王阿姨非常担心她的孩子得不到很好的照顾,传给孩子的财产在丈夫死后会被挪用。

根据《民法通则》关于监护的相关规定,监护分为指定监护、协议监护、遗嘱监护、遗嘱监护和法定监护。不符合前四种监护形式的,应当采用法定监护。《民法通则》第27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无监护人的,由下列有监护人依次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妹;(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但须经未成年人居住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的个人或者组织。根据王阿姨的家庭情况,如果王阿姨的丈夫和妻子去世,孩子的监护人很可能是祖父母,这是夫妻双方都不愿看到的结果,即如果孩子得不到很好的照顾,传给孩子的财产也将面临被挪用的风险,即使王阿姨和他的妻子已经在家庭信托中事先约定了信托财产的分配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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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信任能帮助解决王阿姨和他妻子担心的问题吗?有些人会说,在家庭信托中设立了一个监督人,这个监督人管理儿童的信托利益。但是,在信托的运作中,监督人的权力行使可能与监护人的监护权行使发生冲突。设立监事是为了实现信托的目的,监督信托的运作,保护受益人的利益,同时又不妨碍监护人行使监护权。《民法通则》明确规定,监护人不仅有权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而且有权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和其他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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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当家庭信托的受益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家庭信托对受益人的保护可能不能完全按照委托人的意愿进行,受益人的监护人可能不是委托人所希望的。不当监护人难以对家庭信托受益人进行有效监控,会影响受益人在家庭信托层面的保护效果,如未及时或按规定提交信托利益分配申请材料,挪用信托分配的财产等。幸运的是,2017年,《民法通则》在监护方面进行了重大创新,首次规定了遗嘱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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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第29条规定了对遗嘱的监护。如果父母被规定为监护人,他们可以通过立遗嘱选择他们孩子的未来监护人。遗嘱监护的法律效力高于法定监护。回到王阿姨的案子,阿姨立了遗嘱,选择一个当地村委会、居委会或民政部门认可的信得过的人作为孩子的监护人,以避免祖父母充当孩子的监护人。在家庭信任层面,祖父母作为监护人时,不会将子女的财产挪用给其他孙辈,同时保证子女身心健康成长,得到更好的照顾。可以看出,监护人的选择对未成年人和弱智者来说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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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如果委托人子女的受益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委托人及其配偶(如有)是子女的监护人,委托人及其配偶(如有)将同时设立遗嘱监护和家庭信托,遗嘱监护将解决受益人的监护人选择问题,家庭信托将满足委托人资产保全和增值、资产隔离、继承和税收筹划的需要。遗嘱监护与家庭信托相结合,使得家庭信托受益人的监护人选择更加符合委托人和受益人的意愿和利益,能够达到建立家庭信托的目的,也有利于家庭信托的稳定运行。家庭信托致力于保护人和财产,遗嘱监护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家庭信托对人的关怀的空白,强化了家庭信托作为财富管理基石的地位。

遗嘱监护为家族信托保驾护航

为了达到上述效果,我们必须确保遗嘱监护和家庭信托都是有效的。然而,要使遗嘱监护生效并不容易。作为遗嘱和监护的结合,遗嘱监护有效的前提是遗嘱法律行为和监护法律行为都有效。遗嘱有五种形式,即公证遗嘱、书面遗嘱、书面遗嘱、记录遗嘱和口头遗嘱。任何形式的意志都有严格有效的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统计,在中国审理的继承案件中,超过60%是无效或部分有效的。如果遗嘱无效,那么遗嘱监护也无效。因此,当委托人确立遗嘱监护时,他必须将其委托给专业人士或机构。此外,作为单方面法律行为,遗嘱可以在没有指定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生效,但如果指定监护人不同意采取行动,就不能强制执行。作为监护人意味着承担责任,监护人应该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行使监护权。因此,当委托人确立遗嘱监护时,他必须与指定的监护人协商,让他知道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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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家庭信托作为财富管理的顶层设计和基石,与其他法律工具相比,在财产保护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但是,家庭信托需要结合客户的实际情况和其他法律工具(如遗嘱监护)形成更有针对性的实施方案,从而实现对特殊群体的保护。最终实现对人和财产的全面保护。

来源:人民视窗网

标题:遗嘱监护为家族信托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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