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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重庆能头集团重庆新能源公司冯春煤矿
“12.15”大型运输事故通知
安委会办[2018]112号
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中国煤炭科学工业集团:
2018年12月15日,重庆能源投资集团重庆新能源公司冯春煤矿发生一起箕斗“跑车”运输事故,造成7人死亡,1人重伤,2人轻伤。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正在对事故进行调查,并在事故煤矿、箕斗制造厂等单位发现了一系列突出问题。为深入吸取事故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发生,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煤矿基本情况
冯春煤矿是国有重点煤矿,隶属于重庆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下属的重庆新能源有限公司,于1986年10月投产,生产能力为90万吨/年。急倾斜煤层采用平硐+斜井开拓方式开采。目前地下有+523米和+230米两个开采层次,包括11个掘进工作面和4个采煤工作面。副斜井矸石提升系统上段距地面井口(+670米)至地下+300米,事故前已投入使用;副斜井下部为+300米至+230米。事故发生前,矸石提升系统尚未投入使用,+272米矸石仓正在建设中;副斜井平均坡度为24°,总长约1080米(事故示意图见附件)。
2018年6月,为了提高副斜井运输矸石的能力,矿井决定更换副斜井提升箕斗,箕斗容量由4立方米改为6立方米。新更换的箕斗型号为jx-6,生产厂家为徐州博信矿山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信公司)。安全标志有效期为2013年6月6日至2018年6月6日。2018年6月27日,在jx-6安全标志到期的情况下,博信公司与重庆能源投资集团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能源投资物资有限公司)仍签订了购销合同,并于9月16日交付给冯春煤矿;11月6日至10日,冯春煤矿在副斜井安装调试了新安装的jx-6箕斗;11月11日,新系统开始运行。
第二,事故发生了
事故现场位于副斜井下部+272m矸石仓下端口附近。从12月2日开始,我矿安排三综采队在副斜井+272m矸石仓下口进行倾倒,并制定了《副斜井矸石仓下口倾倒技术安全组织措施》。12月15日,事故发生在值班人员身上。井下负责人是机电工程副总工程师胡某,第三综采队副队长罗某(事故遇难),安排8名作业人员在副斜井+272米矸石仓工作。“光束眼”;17时45分左右,运输队随队到达,李副队长在事故中遇难。18: 01,副斜井箕斗装载+300米矸石仓矸石,沿斜井提升145米后,箕斗牵引架右侧连杆断裂,重载箕斗脱离牵引钢丝绳,失控箕斗沿轨道高速冲下,撞向+272米矸石仓下口仍在施工的工人。
三、事故的最初原因和暴露的主要问题
经初步分析,事故原因如下:(1)副斜井箕斗拉杆在质量和加工上存在缺陷,在箕斗提升过程中承受冲击载荷,导致拉杆疲劳损坏和快速膨胀断裂;箕斗失去控制,被冲下,造成井下作业人员伤亡。
事故暴露出的主要问题有:一是煤矿违章指挥和操作。冯春煤矿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388条“斜井、巷内严禁使用卷扬机或绞车蹬钩和行人”,无视风险和规定,在副斜井箕斗提升过程中非法组织人员下段作业。矿山制定的副斜井矸石仓下口浇筑安全技术组织措施规定:“矸石仓下口施工作业前,施工队必须向矿调度室汇报,矿调度室将命令运输队停止副斜井提升作业,方可组织矸石仓下口作业。”据调查,从施工开始到+272m矸石仓下口事故发生的13天内,施工队未向矿调度室报告,要求停止副斜井提升作业的相关记录。实际上,矿井安排了大量人员在副斜井下部(+272米至+230米)工作,而副斜井上部(+670米至+300米)的提升运输工作并未停止。第二,博信公司在跳车质量和加工方面存在问题。经过现场调查,事故调查组委托专业检测机构对断裂的箕斗拉杆进行了技术鉴定,证明箕斗连接装置的拉杆在质量和加工上存在缺陷,使用仅35天就断裂。第三是买卖带有无效安全标志的产品。博信公司和重庆能头物资公司仍非法签订箕斗购销合同,并在jx-6箕斗安全标志失效时生产、交付、安装和使用箕斗。博信公司、重庆能头物资公司和冯春煤矿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和《煤矿安全规程》第十条关于煤矿设备安全标志的规定。
事故调查组正在对事故的直接原因和主要问题进行进一步的详细调查。
四.相关要求
(a)立即停止使用jx-6斜井箕斗。据调查,博信公司销售了6台jx-6型斜井箕斗,分别销售给事故发生地冀中能源邯郸矿业有限公司陶艺煤矿、山西省晋城市沁水县岳城煤矿、重庆能头重庆新能源有限公司红岩煤矿和冯春煤矿。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决定要求相关煤矿立即停止使用这种箕斗。请河北、山西、重庆等省(市)安委会办公室督促落实。
(二)立即对其他类型的箕斗进行筛选。指导中国煤炭科工集团安标国家矿山产品安全标志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标中心)对博信公司生产的其他类型箕斗安全标志的有效期和质量进行调查、统计和测试。安全标志有效期届满仍在销售,质量和性能不合格的,应当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有效期届满后仍在销售的安全标志和质量、性能不合格的产品已经销售的,应当立即告知销售场所所在地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责令相关煤矿企业停止使用相关产品。请及时将调查情况及其他相关资料报送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三)加强对矿产品安全标志的监督管理。安全标准中心要博采众长,加强对矿产品安全标志的监督管理,完善制度,堵塞漏洞;加强和规范煤矿设备安全标志认证程序,设备生产企业擅自改变产品结构、尺寸、材料和加工工艺时,应及时暂停或撤销安全标志,并及时公告。请重庆冯春煤矿“12.15”运输事故调查组继续调查安全标志发放过程和安全标准中心的后续监督管理情况,并及时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报送相关资料。
(四)推进煤矿安全监管的深化。各产煤区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强化属地监管责任,认真开展高危煤矿安全“体检”,加大安全监管力度、监管力度和执法力度;继续实施安全生产宣传、培训和警示教育,督促煤矿、设备生产企业和其他企业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各煤矿企业必须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现场安全管理,落实各项安全措施,严厉打击“三违”,认真开展安全检查,完善运输设备,及时排查治理隐患,严禁购买过期安全标志产品,确保煤矿安全生产。
请省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将本通知精神及时传达至辖区内各产煤市(地)、县(区)人民政府;请各级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将本通知精神及时传达至辖区内所有煤矿。请安全标准中心负责将本通知精神及时传达给相关煤矿设备制造商。
国务院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12月29日
[我想纠正错误]负责编辑:朱颖
来源:人民视窗网
标题: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重庆能投集团渝新能源公司逢春煤矿“12·15”较大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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