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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概要]年1月14日,陈某嫌疑人亲自去格木市公安局矿区警察支队自首。 “年5月中旬,我在格木市xx企业工作期间,我从格木市把企业玉石原料护送到江苏省无锡市的途中,经过宁夏服务区时,我利用安某、刘某、莫某和职务上的便利,占用了车辆内的玉石原料90多公斤。 我们把非法占有的玉石原料全部卖给马某,从中非法获利7万元,其中我自己得到赃物1万9千元,安某得到赃物2万8千500元,刘某得到赃物2万2千500元,现在特别来公安机关自首。 “调查与解决”格尔木市公安局于去年1月14日立案侦查了陈某职务劫持事件的嫌疑,年1月14日刑事拘留陈某,年1月15日刑事拘留莫某,年2月3日刑事拘留刘某,安某。 分别调查审问了陈某、莫某、刘某、安某四人,取出了银行流水账单。 这四人的审问调查书可以与银行流水账单相互证明,案件很清楚,年2月20日依法批准逮捕陈某、莫某、刘某、安某四人。 [法律解体]嫌疑人陈某、安某、刘某、莫某于去年5月中旬被企业安排向无锡运送玉石原料,押送途中4名嫌疑人利用职务盗窃了90多公斤玉石原料。 嫌疑犯陈某、安某、刘某、莫某是本案的犯罪主体 陈某、安某、刘某、莫某偷的玉石原料属于格尔木市xx企业,4名嫌疑犯是人均格尔木市xx企业的员工,格尔木市xx企业对被盗玉石原料的所有权是本案的犯罪对象 本罪主观上直接故意,具有非法占有企业、公司或其他机构财产的目的 即行为者试图在经济上获得本公司财产的占有、利益和处分 关于是否取得或行使了这些权利,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嫌疑犯陈某、安某、刘某、莫某在实施盗窃行为时,有计划、有分工、有计划,以偷企业玉石原料为目的,符合本罪主观方面的定义。 本罪客观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公司财产,金额大的行为,需要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侵占行为,金额必须达到很大程度,只有非法侵占企业、公司及其他机构财产的行为,金额 根据《刑法》第271条,职务侵占罪是指企业、公司或其他机构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公司的财产,数额较大的行为 犯本罪的,数额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金额巨大,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没收财产 关于《惩罚违反企业法犯罪的决策》第十条的规定,企业和其他公司的董事、监事、员工利用职务或员工利用上的便利,侵占本公司、公司的财务,数额大的,构成侵入罪 “侵占”是行为人以侵占、盗窃、欺诈或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本公司、公司财务的行为 侵占企业、公司财务五千元至两万元以上的,属于“金额大”。 侵占企业、公司财务10万元以上的,“金额巨大” 本案中陈某、莫某、刘某、安某四人平均为格尔木市xx企业员工,利用护送企业矿石原料的职务非法侵占企业玉石原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义为职务侵占罪,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正确定义 本罪与盗窃罪的界限 这两种犯罪都是以非法占有财产为目的,侵犯财产所有权的犯罪 两者的第一区别是:1.主体要件不同,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盗窃罪的主体是通常主体 2 .犯罪对象不同的,本罪的对象只属于本公司的财产。 盗窃罪的对象是别人的财产,包括公私财产,犯罪行为前没有被自己支配的别人的财产很多 3 .犯罪手段不同 本罪是利用职务方便的侵占,实际上掌管本公司财产的盗窃罪是指使用秘密窃取手段获得他人财产的行为 4 .法定量刑不同 本罪最高法定刑为15年有期徒刑,法定刑轻,量刑幅度小。 盗窃罪的最高法定刑是无期徒刑,量刑范围很广 “利用职务上的方便”是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职务侵占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方便”是利用自己职务范围内的职权和地位形成的有利条件,即获得或管理财产的便利条件 或者是指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营单位财产的便利条件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包括自己的主管、分管、经营、决定或解决、利用一定事项的权利。 用自己的权力指挥部下,影响别人,利用别人的职务、职场相关权限的依赖、权限、地位控制、左右别人 [典型意义]职务侵占犯罪案件涉及普通企业、公司的财产权益保障,因此相关当事人非常关心此类案件的定性问题 在实务中,这类事件的主体身份、行为模式、行为对象有很多争论,公安机关在受理、起草过程中关于这类事件属于经济纠纷还是涉嫌刑事犯罪也有不同的主张 如果不处理认知问题,有可能导致两个结果:一方面,承担或拒绝涉嫌职务侵犯罪的案件的责任,不能保障举报人、起诉人、举报人的正当诉讼权益,另一方面,立案侦查不构成犯罪的经济纠纷,对刑事手段 职务侵占罪的相关构成要素的认定,应该围绕该罪名保护的刑法权益进行分解,犯罪主体的定义应该结合是否有管理、支配该机构财产的职务进行实质性评价。 “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定义必须结合行为者是否具有实际占有本公司财产的便利条件来评价。 如果只熟悉工作环境等便利条件,就不能进行这样的认定。 犯罪对象“以自身为单位的财产”的定义应该是符合财产通常特征,且具有现实支配可能性的明确财产,如果是财产权益,则应该定义为行为者可以支配的企业整体的“积极财产”部分。 [法律条文] (1)根据《刑法》第271条,职务侵占罪是指企业、公司或其他机构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拥有本公司财产,金额巨大的行为 犯本罪的,数额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金额巨大的,可以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起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四条、企业、公司或者其他机关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拥有本公司财务,金额在5千元至1万元以上的; (3)年9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关于职务侵占罪的指导意见如下: 1、构成职务侵占罪时,可根据以下情况以相应幅度明确量刑起点: (1)金额达到大起点时,3个月。 (2)金额达到巨大起点的情况下,可以在5年到6年的有期徒刑幅度内明确量刑起点 2、除量刑起点外,还可以根据职务侵占额等影响犯罪构成的其他犯罪事实增加处罚量,明确标准责任 供述|法制支队纠登芳原标题:“在事件释法中从陈某职务侵占事件来看非法占领”阅览原文

来源:人民视窗网

标题:时讯:以案释法丨从陈某职务侵占案看非法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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