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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纠纷是由父母双方在子女抚养问题上产生矛盾引起的事件,通常包括抚养相关纠纷和抚养费支付纠纷两种 这类事件涉及人身关系、财产关系等多重关系。 这是因为不仅要审查涉案家庭的过去或现在的事实因素,而且在审查法定因素后,需要综合考虑很多裁量因素,在充分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基础上,平衡父母和孩子的利益 现在结合典型的例子,整理、凝结和总结这类案件的审理思路和审判重点 纠纷类案件的审理思路和审判重点1典型例1 :涉及孩子意见的录用李某、姚某系法籍中国人,两人结婚生李甲、李乙 李某、姚某离婚时,双胞胎约定双方共同抚养。 后姚先生在我国法院被起诉,要求单独抚养李甲、李乙 李甲,李乙均满十岁 一审法院向李甲、李乙征求意见,表示两人平均不想和李某生活,要求和姚某一起生活 一审判决支持姚先生的诉讼请求 李某以李甲、李乙的上述意见不是那两个人的真正意思为理由提出了上诉 在二审审判中,李甲、李乙用中文再次向法庭表明要求与姚某共同生活的意愿,当场写下了中、法双文的书面意见 例2 :关于未成年人利益的保护区某某和朱某结婚后生朱甲、朱乙 在离婚诉讼中,朱某主张朱甲、朱乙全部服从其共同生活,区某主张朱乙和朱某一起生活,朱甲和某一起生活。 一审法院认为朱乙还不到一岁,和母亲朱某一起生活更妥当。 双方明确了朱乙要和朱某一起生活,所以朱甲和朱甲一起生活是有法律和情理的 法院判决朱甲和区某一起生活,朱乙和朱某一起生活 朱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例3 :关于直接抚养者的明确的王某、姜某结婚后生王甲 双方约定离婚时王甲和王某一起生活 姜某再婚生了一个孩子。 王某再婚后没有生孩子 后来经过法院调解,王某与姜某协商,王甲改约定和姜某一起生活,王某每月从抚养费1500元起支付王甲成人。 现在姜某起诉王甲直接抚养王某,依靠现在的丈夫和低保金生活,患有多种疾病,不能抚养王甲。 例4 :关于孩子抚养费的明确的陈某、姬某结婚后生陈甲 双方离婚时,法院判决陈甲(时年3岁)与姬某一起生活,陈某从2004年开始每月支付陈甲抚养费300元 陈某当时月收入1200元 从年到年,陈某的年收入分别为39万元、47万元、54万元、64万元、54万元 从2004年9月到年8月,陈甲支出了一些义务教育费用,另外每年支出了1.6万元补习费用 目前陈甲起诉要求陈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每月需要支付1000元的抚养费和补习费 2抚养纠纷类事件的审理难点父母离婚确实是对孩子稳定生活和健康成长环境的破坏 解决这种纠纷不仅要如何将父母离婚对孩子的伤害降到最低,而且要充分保障孩子的健康成长 在实践中,由于父母双方的抚养条件不同,孩子的诉求完全不同等因素,如何在情理法之间充分地进行捏合,正确地权衡,最终做出最佳的判决,有很多难点 (1)孩子最大利益的定义根据法律规定,对孩子的直接抚养权的归属,法院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迅速发展,从保障孩子的合法权益出发,父母双方对孩子的个人条件、责任感、孩子和父母的感情、孩子自身的状况 因为在以父母双方的抚养条件为对象的情况下,因为没有统一的审判标准,所以定量化对照也很困难,加上抚养条件优劣的个人化的诉求也不同,不容易直接评价优劣 特别是在父母双方的精神抚养条件和物质抚养条件具有互补性或对等性的情况下,更难以直接明确哪个有利于孩子的成长 其中精神抚养条件只能主观评价,对法官的社会调查水平、社会经验丰富、解体评价能力等要求较高 特别是在有限的条件下,需要合理地衡量孩子将来最大的好处,可以说责任重大,难度高 (二)根据孩子意见审查认定困难的“最高法院审理离婚案件解决孩子抚养问题的一些具体意见”(以下称“关于抚养问题的一些意见”)第5条的规定,父母双方对10岁以上的未成年孩子与父亲一起,呵呵 《民法典》第1084条第3款规定,孩子已经达到8岁的,必须尊重其真正意志 因此,民法典实施后,听取孩子意见的年龄必须调整到8岁以上 在审判实践中,听取孩子的意见在某种程度上方便法院直接明确监护权人,但家庭矛盾加剧,容易给孩子带来很大的心理压力 在此基础上,孩子可能无法表达或表现出真正的意思,从而很难认定孩子意见的真实性 在民法典中,以孩子的意见从“考虑”调整到“尊重”为前提,在孩子的意见与其他抚养条件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如何适当审判成为审理这样的事件的难点之一。 (3)抚养费金额不明确的孩子的抚养费通常可以根据孩子的实际需要、父母的负担能力、当地生活水平来明确 父母的负担能力通常表现为固定收入,一般方法是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作为固定收入的第一参考依据 但是,随着收入构成的多元化,知识产权收益、投资收益等非固定收入都可能成为第一收入,存在隐性收入统计困难的问题,难以检查和认定收入的高低 根据年龄的不同,未成年人的诉求也没有统一标准,根据家庭条件、成长经验、培养方法等影响孩子的实际诉求 此外,儿童居住地的生活水平也动态迅速发展 关于抚养费的金额和支付方法,法院需要考虑综合的多因素 一般来说,孩子的抚养费直接由抚养人托管。 这是因为明确的养育需要时间,所以也需要考虑父母双方的利益平衡问题 3抚养人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和审判重点抚养人纠纷案件的审理要查明案件的基本事实,把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和衡平各方利益放在第一位 判定未成年人监护权的归属和变更时,区分年龄,分别决定2岁以下、2岁以上8岁以下、8岁以上的法定要素,再进行初步的框架规定,在认真考虑裁量要素的基础上进行校正 孩子培养的法定规则和裁量因素发生冲突时,必须优先法定规则,兼顾未成年人的利益 明确变更抚养费金额时,需要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在孩子的需求、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考虑因素之间进行平衡的调整 审理这样的案件时,法院应该支持孩子的健康成长,父母履行抚养义务是有限度的,在家庭伦理中发挥作用,实现多维审判效果 (1)审判的基本是1 .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大致在审理时,考虑到孩子快速发展的需要,以孩子的利益为主要评价因素,不是父母的愿望、社会习性方法或其他因素 父母双方同意但确实对孩子不利的,法院不得允许 审查包括两个重点:一是在充分考虑孩子年龄和智力因素的情况下,主要审查因素是孩子住在哪里、和谁住、能为孩子提供符合其意愿、可以接受的生活环境(家庭、居住社区等) 二是为满足生理、安全、归属和爱、尊重、自我实现的需要,为孩子提供爱和鼓励,关注能否提供具有良好教育环境和必要经济收入的家庭,促进智力正常增长、健康道德的形成和社会适应能力的增进 2 .各方的好处衡平基本上在衡量各种好处冲突时必须进行合理的价值评价 沿着未成年人最大的好处大体上,平衡地观察父母的负担能力和孩子成长所需的权益 审判尺度通常按规定的支付比例调整,但对于特殊情况也不应该拘泥于这个限制,应该根据现实情况适当解决,平衡父母之间、父母和孩子之间的利益 (二)查明基本事件审理抚养类事件时,必须通过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听取证人的证词、检查相关资料等方法,明确以下基本事实:1.关于孩子的情况是孩子的性别、年龄、就学、谁的生活等基础 关于日常生活费,可以要求双方提供相应的发票进行说明,也可以根据需要咨询孩子来验证其生活状态 孩子满八岁的时候,对任何人的生活都要听孩子的意见 2 .关于父母的状况了解离婚父母有无再婚、现在的家人、住宅状况、就业状况等,可以测量是否能提供适合孩子成长的外部生活环境 另外,有必要理解父母的养育欲望、自己是否有不良习性、或者是否有不应该养育孩子的疾病,以免父母自己对孩子的成长产生不良影响 (3)直接抚养权的明确或变更1 .认定直接抚养人的通常规则是在孩子直接抚养抚养人的情况下,法律规定不同年龄段的孩子服从哪个生活的基本规则 (1)在未满2岁的孩子《民法典》第1084条第3款的确定规定中,离婚后,未满2岁的孩子以母亲直接抚养为基本 这样的规定考虑到了女性在养育婴幼儿方面天生的忍耐力、细心、温柔等性格特征,以及婴幼儿的孩子依赖于母亲的生理和心理 但是,未满2岁的孩子直接将监护权归于母亲一方也不是绝对的,根据《抚养问题的一些意见》第1条的规定,母亲一方存在以下3种情况时,孩子可以按照父亲一方生活:一种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 第二个是即使有抚养条件也不履行抚养义务,父亲要求孩子服从其生活的情况第三个理由,孩子确实不能和母亲一起生活的情况下,例如母亲因为工作、学习等理由,有毒品、赌博、卖淫等恶习。 (二) 2岁以上未满8岁的孩子已经是2岁以上的孩子,父母双方不能就抚养问题进行协商的,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服从对未成年孩子最有利的大体判决 孩子在父母离婚后一直过着单方生活的情况下,通常不应该改变,要维持孩子稳定的生活环境 根据《抚养问题若干意见》第三条的规定,对2岁以上的孩子,父母或父母都要求服从其生活的,可以优先考虑四种情况 实践中值得注意的是,父母或父母直接抚养孩子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要求和孩子一起生活的情况,孩子单独和祖父母或祖父母一起生活多年,祖父母或祖父母同时要求照顾孙子或孙子的能力的情况 (三)八岁以上未成年孩子八岁以上的,应当尊重其真正意志 当孩子实际表达自己的意志时,这种意志被采用为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重要考虑因素 满八岁以上的孩子能感受到父母和自己感情上的亲疏,对父母的脾气性格、道德品质、经济状况有一定的感情。 父母离婚后自己和谁的生活得到越来越多的爱,可以得到比较稳定的生活和教育环境,有一定的评价能力,表达自己的想法 因此,八岁以上的未成年孩子对自己由谁抚养有发言权,在明确监护权的归属时,必须征求孩子的意见并尊重 但是,如果有确凿的证据表明孩子的选择明显不利于成长,法院出于保障未成年孩子的合法权益的目的,可以进行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审判 关于儿童意见的审查方法 孩子的意见受到生活环境的影响,或者受到父母双方的压力,很难表达真正的意思 这是因为在听取孩子的意见时,法院必须用单独做笔记记录的方法提问。 首先,要创造条件,创造环境,消除孩子的忧虑,为了担心、恐惧而不真实 有条件的可以由执行心理咨询师合作,一起或个别进行心理干预形成报告,作为审判的参考依据 其次,在听取孩子的意见后,应该再次听取最终的意见 允许孩子重复意见,但要保证意见的明确性和真实性 最后,对于有书写能力的孩子,要求通过自己写作来固定意见 如果孩子的意见前后矛盾,有重复或难以表达的隐瞒,可以认为孩子的意见表现受到阻碍,必须结合其他证据明确其真正意义 如例1所示,李甲、李乙都对父亲李某有恐惧心,不想单独和李某说话 为了确保李甲、李乙表现出真正的意思,二审法院单独与李甲、李乙谈话 因为李甲、李乙是外籍人士,二审法官要求两人用中法双文当场写意见,由此明确了李甲、李乙希望和姚某一起生活的真正含义。 论儿童意见与优先抚养条件冲突的解决方法 在孩子的意见与其他优先抚养条件发生冲突的情况下,明确父母侧、父母侧列明的优先条件是父母本位(例如,一方没有生育能力、没有其他孩子等),还是孩子本位(例如,生活环境的变化、生活水平下降、父母品行不良等) 如果是父母本位的优先抚养条件,如果是不能超过孩子本位的抚养条件,就有必要考虑孩子的选择是否合理,是否有利于身心健康的迅速发展等来进行分解评价 2 .综合考虑的酌量因素,在具体情况下,必须根据事件的具体情况,结合酌量因素进行判定 孩子培养的法定规则和裁量因素发生冲突时,必须优先法定规则,考虑未成年人的利益作出最终决定 (1)父母的品行养育孩子,不仅限于提供必要的物质生活保障,养成父母自己的语言教导、榜样对孩子心理健康的迅速发展和性格的培养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因此,必须考察父母品行的特征,对有不良品行、不良嗜好的人(家庭暴力、吸毒、赌博性等)进行更慎重的考察 (2)养育欲望及与孩子的亲近度,需要考察父母有无养育孩子的意愿及亲切、是否与孩子长时间一起生活照顾孩子、与孩子的关系是否融洽、感情上孩子信任哪个等。 这些因素需要询问双方当事人及其孩子进行验证,必要时法院可以通过相关社会机构进行家务调查加以明确 在实践中,有时父母为了财产的利益而争夺孩子,这需要结合相关案件仔细筛选,一体地重新审视,尽量统一协调解决。 (3)养育能力是养育孩子必须投入巨大的能量和心血,物质方面的养育,例如稳定的收入、固定的住所等有孩子成长所需的物质保障的教育孩子的能力的有无、和孩子在一起的时间等精神上养育的能力也是 评价父母养育能力时,结合双方的经济收入、居住条件及各自的教育程度,综合考察教育孩子、促使孩子学习的能力和时间等因素,并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动态、合理地期待,是否处于长期立场 (4)稳定的生活成长环境未成年人的心理相对脆弱,熟悉、稳定的生活环境给未成年人越来越多的安全感,对健康成长是必要的 因此,在明确直接养育者的时候,为了考察各个家庭的背景状况,防止生活和教育环境的急剧变化对孩子的不良影响,有必要尽量维持孩子本来就适应的生活环境。 (5)孩子的数量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逐步开放,两个孩子的家庭会更多 从孩子的角度来看,许多孩子一起成长有利于身心健康的迅速发展 因此,对于两个孩子的抚养权归属,在制定独生子女政策之前男女双方不能机械地适用独自抚养孩子的惯例,根据事件的现实状况,尊重未成年人成长带来的期待和意愿,保障未成年人的利益,保障孩子抚养权的 如例2所示,朱乙在案件审理时未满1岁,通常必须和母亲一起生活的朱甲是4岁女孩,上幼儿园班,自由长时间和母亲、弟弟一起生活的现状和稳定的学习和成长环境发生了变化,容易受到心理上的强烈冲击。 法院充分调查了两个孩子的学习、生活状况,考虑到朱甲的年龄、性别、成长经验以及当事人双方的家庭状况、居住条件、职工收入及职工自由度等情况,朱某养育朱甲、朱乙更合适,符合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 因此,二审法院突破了“一方养育一个”的惯例,依法判决朱甲、朱乙都和朱某生活在一起 .孩子抚养权变更的认定重点是父母要求变更抚养关系,且有以下情况时,有以下情况: (1)与孩子一起生活的一方患有严重疾病,或者因残疾不能继续抚养孩子。 (2)与孩子一起生活的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或者有虐待孩子的行为,或者与孩子一起生活确实会对孩子身心健康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况(3)八岁以上的未成年孩子,希望与另一方一起生活,这一方 例3中,姜某患了很多病,身体状况不好,家庭收入微薄,再婚后有了孩子,很难养育很多孩子。 而且王甲想和王某一起生活 王某再婚后不能生孩子,而且身体状况良好,其抚养条件优于姜某,王甲能拥有王某的生活和更好的生活质量 因此,法院在综合考虑的基础上支持姜某的指控 (四)抚养费的明确,在解决与孩子抚养费有关的问题时,要以满足孩子的生活和教育需要为着眼点,优先考虑离婚父母自主协商,贯彻合理分担的大体。 父母有固定收入的情况下,通常可以按当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支付 当然,实践中不能“一刀切”,必须根据孩子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结合案例情况,按照基本的法律规定解决 1 .抚养费金额的考虑因素(1)孩子实际需要孩子的实际需要是指孩子日常生活等各方面的诉求,包括基本的生活诉求、适当的教育诉求、必要的医疗诉求等 对孩子来说,这种实际需要是成长不可或缺的基本生活诉求 上述“三费”具体是指基本的生活支出、公立教育机构按规定收取的费用、通常疾病的医疗费支出 追加的教育费等支出,例如私立学校的教育费、校外补习费、有趣的兴趣训练费等,除了特殊成长阶段的必要支出基本支持以外只能部分支持,但抚养义务人协商一致同意共同承担的情况除外 除了按时支付的固定抚养费以外,如果发生大病医疗费等高额的孩子抚养费,可以事先约定或者提出特别主张 (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父母的负担能力是指在父母的收入范围内支付孩子抚养费的负担能力 父母有固定收入的情况下,没有可以按当月总收入比例支付的固定收入的情况下,抚养费的金额可以根据当年的总收入或同领域的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明确的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增减上述比例。 实际上,必须广泛说明“月总收入”,不仅包括工资总额、加班费、奖金等,还包括住房租金、股票红利、资产管理产品的收益等 此外,明确抚养需要时间,保证父母支付子女抚养费后剩余收入能维持自己基本生活的诉求,不影响其他法定义务,如赡养老人、抚养他人或抚养他人等义务 (3)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应该理解为孩子长时间居住的一般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可以参照居民人均支出等指标来认定 如果孩子长期生活居住地发生变化,或者孩子生活的环境没有变化,但是随着社会的迅速发展,长期生活居住地的平均生活水平提高的话,这个标准也要根据孩子实际生活环境的一些变化进行调整 以上三要素的关系以抚养费的金额满足孩子的实际需要为前提,在父母的负担能力高的情况下,抚养费的金额可以比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所需的费用高,孩子的实际需要仅限于满足基本生活的诉求 具体金额也可以通过孩子的年龄、学习阶段的诉讼来确认 从父母的支付能力、孩子的实际诉求中均衡考虑,支付抚养费一方的收入高的情况下,可以适当降低抚养费的比例。 收入低的,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双方支付能力弱的,以保证孩子得到满足基本生活和教育支出所需的抚养费为准 例4中,法院认为陈某从2004年到起诉时每月支付300元抚养费显然不能满足陈甲生活的实际需要,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陈某的收入具有很高的负担能力 陈甲要求调整抚养费金额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必须支持 但是,单纯适用收入的20%-30%的比例远远超过实际的诉讼,因此要适当调整支付比例 另外,补习费不在法定赡养费范围内,未与陈某协商。 这是为了酌情部分支持补习费 2 .情况变更对抚养费变更的影响在通过协商或判决明确抚养费后,不得妨碍孩子根据需要向父母任一方提出协商或超过既定抚养费的合理要求 抚养费的金额不足以维持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如果法院在原判决或协议中约定的抚养费基础不存在或发生很大变化,孩子可以根据新标准的要求增加抚养费 孩子要求父母增加抚养费的情况下,必须明确(1)原来的金额不足以维持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或者孩子的诉讼超过原来的金额,或者有其他正当的理由。 (二)父母或者父母有负担能力 在实践中,父母方面可以说明本人的生活境遇发生重大变化,严重影响支付能力,或者没有实际支付能力的情况下,法院可以支持减免抚养费的请求 (1)支付者的收入明显减少,即使努力也可能维持在较低的水平(2)支付者长时间生病、失去劳动力、没有经济来源,确实不能按预定额支付,直接抚养更有能力(3)一方服役。 应该注意的是,父母或父母要求减少抚养费后,一旦恢复抚养能力,孩子仍然有权要求恢复到原来的抚养费额,进而要求增加抚养费。 3 .抚养费的支付方法抚养费的支付方法必须以定期支付为基本,一次不重复的支付除外,计算到孩子18岁 如果大人的孩子不能独立生活,父母还应该支付大人孩子所需的抚养费。 例如,大人的孩子还在上学、失去劳动能力或没有完全失去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 父母自愿延长支付期限的应当支持。 一次不重复支付而适用时,实践上需要综合考虑非直接养育者的经济负担能力、孩子的成长需求、物价变动等因素 父母长时间异地生活的情况下,最好不要支付任何有条件的东西,孩子定期获得抚养费不会变得困难,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其他值得证明的问题本文首先探讨审判实践中常见的结婚生育儿童抚养纠纷类事件 关于试管婴儿、代孕等特殊情况引起的抚养纠纷,由于案件数少,意见分歧大,暂时不讨论 对于与抚养纠纷有很强相关性的探视权纠纷,这个索赔由于具有相对独立性,不在讨论范围内 原标题:在《事件释法:抚养纠纷事件审判要旨总结》中原文

来源:人民视窗网

标题:时讯:以案释法:抚养纠纷案件裁判要旨归纳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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